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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05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陳文爵王怡菁江宗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54號

原告
富昱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香
訴訟代理人
邱毓嫺律師
被告
綠色地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鈕子瑜
被告
鈕澤基
共同訴訟代理人
鐘為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1月25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江宗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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