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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16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楊國精夏一峯施吟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168號

上訴人
吉立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富忠
上訴人
劉阿媖

      高駿傑

      高琪淋

      高馨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宏吉即元奕廣告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0,000元,應徵裁判費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7,93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夏一峯

                  法 官 施吟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育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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