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16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168號
- 上訴人
- 吉立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富忠
- 上訴人
- 劉阿媖
高駿傑
高琪淋
高馨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宏吉即元奕廣告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0,000元,應徵裁判費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7,93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