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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20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呂麗玉郭妙俐何紹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2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游博良(即游智宏之承受訴訟人)

      游博勇(即游智宏之承受訴訟人)

      游佩菁(即游智宏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盧東興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5年3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何紹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20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