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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23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林慶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230號

原告
聖賓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桂慧
訴訟代理人
江廣燁
被告
辰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家萱
訴訟代理人
謝志榮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7日所為之判決

,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之地址欄中,關於原告聖賓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之住址,應更正為「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0號1樓」;及被告辰耀實業有限公司之名稱,應更正為「辰耀實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就當事原告聖賓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之住址,漏未記載「10巷」,爰應更正為「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0號1樓」;另就被告辰耀實業有限公司,則誤載為辰「輝」實業有限公司,爰更正為「辰耀實業有限公司」,上述判決既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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