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23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230號
- 原告
- 聖賓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桂慧
- 訴訟代理人
- 江廣燁
- 被告
- 辰耀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家萱
- 訴訟代理人
- 謝志榮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7日所為之判決
,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之地址欄中,關於原告聖賓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之住址,應更正為「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0號1樓」;及被告辰耀實業有限公司之名稱,應更正為「辰耀實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就當事原告聖賓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之住址,漏未記載「10巷」,爰應更正為「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0號1樓」;另就被告辰耀實業有限公司,則誤載為辰「輝」實業有限公司,爰更正為「辰耀實業有限公司」,上述判決既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