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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23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陳宗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232號

上訴人
玉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聖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樺群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2 月20日所為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1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16,6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宗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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