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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2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5 日
  • 法官
    陳宗賢
  • 法定代理人
    李聖聰

  • 上訴人
    玉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上訴人建樺群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232號 上 訴 人 玉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聖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樺群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2 月20日所為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1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6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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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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