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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254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郭妙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254號

原告
良冠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彥恆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律師
複代理人
陳韻如律師
複代理人
劉明璋律師
被告
林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3 月13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妙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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