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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254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林世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25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良冠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彥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荃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3,317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2,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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