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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292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吳國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292號

原告
林威邦
訴訟代理人
王文聖律師
複代理人
張浚泓律師
被告
李慧娟
訴訟代理人
廖湖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零五年十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請被告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提出英格動畫視覺整合股份有限公司各金融帳戶自103年12月1日至104年1月31日之存摺影本;並提出被證七所列各項支出之單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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