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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5 日
  • 法官
    許惠瑜
  • 法定代理人
    鄧光淳、黃顯雄

  • 當事人
    賓爵國際有限公司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30號原   告 賓爵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光淳 被   告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顯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323,608元,應繳裁判費為24,067元,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27日以103年度補字第2109號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尚應補繳23,567元之裁判費 (扣除其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逾期未補正則予 駁回。該裁定業於103年12月30日送達原告收受,有本院送 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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