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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3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官
    羅智文
  • 法定代理人
    潘學恩

  • 上訴人
    隆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382號上 訴 人 隆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學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范孟祺即永盛鑫工程行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24,0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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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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