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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382號

給付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羅智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382號

上訴人
隆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學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范孟祺即永盛鑫工程行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124,0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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