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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8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洪挺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84號

抗告人
建杰建設有限公司
抗告人
清 算 人 王勝仕
抗告人
莊榮兆
相對人
江桐局

      周明雄

      王銘哲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台中監獄執行中

      馬軍

上列抗告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2月9日本院駁回起訴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84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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