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99號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吳崇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99號

原告
源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鴻
原告
陳文樟
原告
蘇玉蘭
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律師
被告
陳柏昇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林幼欣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律師

      何宛屏律師

上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年3月15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源力企業有限公司應查報出資購買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及同段194-11至194-15地號土地全部價金之證明,原告陳文樟、蘇玉蘭應查報實際管理原告源力企業有限公司資本、業務、財務、盈餘分配等相關事務之證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