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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99號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吳崇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9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柏昇
即被告
兼法定代理
即被告
人 林幼欣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昱澤律師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源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鴻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陳文樟

      蘇玉蘭

上當事人間因104年度訴字第499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969,1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0,1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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