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9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9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柏昇
- 即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即被告
- 人 林幼欣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昱澤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源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明鴻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文樟
蘇玉蘭
上當事人間因104年度訴字第499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969,1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0,1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