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23 日
- 法官林金灶
- 法定代理人蔡政峰
- 當事人企佑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51號上 訴 人 企佑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峰 送達代收人 鄭宇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耐超鋼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28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民國 104年度訴字第551號)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第1項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50,5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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