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19 日
- 法官李蓓
- 法定代理人林進發
- 當事人銘耕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68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銘耕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發 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律師 黃士哲律師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祥錩企業社即蘇玉蘭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反訴原告於民國104年12月4日提出反訴狀對反訴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反訴事件,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經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繳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 訴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反訴裁判費, 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許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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