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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5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李嘉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58號

上訴人即

被告
上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建文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羅鈺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8萬73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06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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