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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劉國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6號

原告
唐淑惠
原告
何鈺雯
原告
陳潭
原告
蔡堃原
原告
郭雪紅
原告
林秀美
原告
黃明德
原告
劉昱伶
原告
蔡如玲
原告
鄧燦宏
原告
吳佩蓉
原告
捷運公園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雪紅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志隆律師
共同複代理人
李進生
被告
鈞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通
訴訟代理人
蔡素惠律師
複代理人
陳曉潔
複代理人
李美樺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原告於民國106年10月6日(本院收件章)具狀擴張訴之聲明,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年12月4日9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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