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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8 日
  • 法官
    吳崇道
  • 法定代理人
    李佳惠

  • 當事人
    柴芳俊聚富建設有限公司黃承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01號 原   告 柴芳俊 訴訟代理人 葉柏岳律師 被   告 聚富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惠 被   告 黃承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居亮律師 複 代理 人 翁瑋律師 上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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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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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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