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08 日
- 法官吳崇道
- 法定代理人李佳惠
- 當事人柴芳俊、聚富建設有限公司、黃承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01號 原 告 柴芳俊 訴訟代理人 葉柏岳律師 被 告 聚富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惠 被 告 黃承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居亮律師 複 代理 人 翁瑋律師 上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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