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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陳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原告
宇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劍輝
被告
勝華科技股份有現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顯雄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 19萬9732元,此項裁定已於104年1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 嘉 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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