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0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03號
- 原告
- 環璟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梅桂
- 被告
-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顯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案由欄中關於「於民國104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
之記載,應更正為「於民國104年3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案由欄內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