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5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53號
- 上訴人
- 聯昱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榕慶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誼澔機械有限公司因104年度重訴字第153號清
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3,921,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9,86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53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誼澔機械有限公司因104年度重訴字第153號清
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3,921,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9,86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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