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7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7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吳崇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7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干布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昌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致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因104年度重訴字第172

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9,0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5,447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