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30 日
- 法官洪堯讚
- 當事人奕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97號原 告 奕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模 被 告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顯雄 上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815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4日以104年度補字第229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4年2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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