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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及賠償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官
    李慧瑜

  • 當事人
    元太利開發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0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元太利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文龍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張羽君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及賠償違約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209號民國105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06,0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1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洪菘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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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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