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2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2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東洲樂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雅亭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川智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法定代理人王蔚賓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敏明
王莉霜
王胡森
王莉慧
王莉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226 號拆屋還地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5,027,400元【計算式:(6,300 元×1708平方公尺)+
(3,400 元×1255平方公尺)=15,027,4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16,39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