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5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訴字第257號
- 原告
- 金勝利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念慈
- 訴訟代理人
- 郭賢傳律師
- 被告
- 巨燊生技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明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佰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為財政部核准生產酒品之公司,主要生產白蘭地、威士忌、白酒、再製酒類及一般料理酒等,對於釀製酒類有一定技術及配方,設有完善製酒裝備,於市場上亦有相當口碑及銷售量。而被告於民國101 年間經他人輾轉介紹,前來原告公司洽談酒廠買賣事宜,兩造並於101 年8 月間口頭成立買賣契約(下稱系爭買賣契約),約定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2,800 萬元,被告亦自101 年8 月15日起陸續以匯款方式支付買賣價金合計1,200 萬元,匯款明細如附表一所示。
(二)被告支付上開款項後,兩造認有必要訂立書面,故於102年9 月30日始以書面補訂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書),惟被告或有向金融機構貸款之必要,故於價金欄記載4,800萬元,與兩造約定之金額多出2,000 萬元,原告簽章於系爭合約書末頁,並未發現系爭合約書所載金額有誤。被告於102 年10月3 日匯款2,000 萬元予原告,原告始發現系爭合約書所載買賣價金有誤,遂於翌日即102 年10月4 日將該2,000 萬元匯還被告。是以,系爭合約書第2 項買賣價金應為2,800 萬元,第3 項記載原告需交付價值3,000萬元之部分亦為錯誤,應為1,000 萬元,始為正確。
(三)被告於簽立系爭合約書後,曾依系爭合約書第2 項約定,分別以支票支付買賣價金,支票金額共計700 萬元(金額明細如附表二所示)。是以,被告就系爭買賣契約僅支付價金1,900 萬元,尚有900 萬元未支付,依約被告應於103 年4 月30日前將剩餘價金以簽發支票方式交付原告,雖經被告交付附表三所示支票以支付剩餘900 萬元價金,然均不獲兌付。而原告自成立系爭買賣契約後,已依約將製酒、釀酒技術移轉被告,被告並派員至原告公司點交占有製酒機器設備,詎被告經原告一再催請付款,仍不予回應。
(四)爰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9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367 條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合約書(見本院卷第10至12頁)、存摺影本(見本院卷第13頁)、匯款申請書回條(見本院卷第14頁)、支票及退票理由單(見本院卷第15至16頁、第52至62頁)等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 項前段、第1 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屬實。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9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 年6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 項之規定並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 匯款日期 │匯款金額(新臺幣)│ ├──┼───────┼─────────┤ │ 1 │101年8月15日 │3,000,000元 │ ├──┼───────┼─────────┤ │ 2 │101年9月20日 │2,000,000元 │ ├──┼───────┼─────────┤ │ 3 │101年9月20日 │2,000,000元 │ ├──┼───────┼─────────┤ │ 4 │101年11月27日 │2,000,000元 │ ├──┼───────┼─────────┤ │ 5 │101年11月27日 │2,000,000元 │ ├──┼───────┼─────────┤ │ 6 │101年11月27日 │1,000,000元 │ └──┴───────┴─────────┘ 附表二: ┌──┬───────┬─────────┐ │編號│ 兌現日期 │支票金額(新臺幣)│ ├──┼───────┼─────────┤ │ 1 │102年9月30日 │1,500,000元 │ ├──┼───────┼─────────┤ │ 2 │102年10月30日 │1,500,000元 │ ├──┼───────┼─────────┤ │ 3 │102年11月30日 │1,500,000元 │ ├──┼───────┼─────────┤ │ 4 │102年12月30日 │1,500,000元 │ ├──┼───────┼─────────┤ │ 5 │103年7月30日 │1,000,000元 │ └──┴───────┴─────────┘ 附表三: ┌─┬───┬───────┬──────┬──────┬───────┬─────┐ │編│發票人│ 票載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付款人 │ 提示日 │ 票據號碼 │ │號│ │ │ (新臺幣) │ │ │ │ ├─┼───┼───────┼──────┼──────┼───────┼─────┤ │1 │巨燊生│103年8月30日 │1,000,000元 │臺灣中小企業│104年4月1日 │AD0483309 │ │ │技國際│ │ │銀行埔里分行│ │ │ │ │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 │2 │巨燊生│103年9月30日 │1,000,000元 │臺灣中小企業│104年4月1日 │AD0483310 │ │ │技國際│ │ │銀行埔里分行│ │ │ │ │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 │3 │巨燊生│103年10月30日 │1,000,000元 │臺灣中小企業│104年4月1日 │AD0483311 │ │ │技國際│ │ │銀行埔里分行│ │ │ │ │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 │4 │巨燊生│103年11月30日 │1,000,000元 │臺灣中小企業│104年4月1日 │AD0483312 │ │ │技國際│ │ │銀行埔里分行│ │ │ │ │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 │5 │巨燊生│103年12月30日 │1,000,000元 │臺灣中小企業│104年4月1日 │AD0483313 │ │ │技國際│ │ │銀行埔里分行│ │ │ │ │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 │6 │巨燊生│未載 │4,000,000元 │臺灣中小企業│未提示 │AB0464573 │ │ │技國際│ │ │銀行埔里分行│ │ │ │ │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