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9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96號
- 原告
- 和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謙涵 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中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余盈鋒律師
- 被告
- 陸泰陽
- 訴訟代理人
- 張慶宗律師
- 複代理人
- 何孟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蕭若君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陸泰陽涉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庭以103 年度金重訴字第2 號審理,因上開刑事案件所為相關證據調查及審結情形,顯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該刑事訴訟終結及確定,本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民國104 年11月16日裁定本件於臺灣彰化法院103 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刑事訴訟案件審結並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上開刑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庭以103 年度金重訴字第2 號審結後,同案被告楊淑婷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 年度上訴易第372 號案件受理,嗣於106 年6 月2 日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有原告所提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佐,是本院認本件民事事件已無繼續停止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