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1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12號
- 原告
- 翊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光智
- 訴訟代理人
- 陳君瑋律師
- 被告
- 優必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黃廷彰
- 被告
- 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盤江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年7月23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12號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年7月23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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