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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5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林慧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50號

原告
陳均豪
訴訟代理人
游立鈴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柏松律師
被告
汪家佐
被告
德億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豊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慧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錫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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