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03 日
- 法官林慧貞
- 當事人陳均豪、汪家佐、德億發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50號原 告 陳均豪 訴訟代理人 游立鈴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柏松律師 被 告 汪家佐 被 告 德億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豊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陳錫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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