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9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91號
- 原告
- 劉安逵
- 被告
- 鶴齡電子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秀明
- 被告
- 百福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秀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曾聲請對被告鶴齡電子企業有限公司、百福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05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983,900元。該項裁定已於104年5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等件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