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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61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吳國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61號

聲請人
即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曉薇律師
被告
周水波
訴訟代理人
許舒凱律師
被告
阿華師茶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戎建民
被告
增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大成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第2項、第4項、第6項、第7項、第9項、第11項,事實及理由欄第3頁倒數第11行中關於「阿華師茶葉股份有限公司」記載,均應更正為「阿華師茶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聲請人之聲請,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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