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9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91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松穎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昱維
- 訴訟代理人
- 范國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郭凌豪律師
- 相對人
- 即被告
- 聯成金屬製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台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5 年12月22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5 年12月26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