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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41號

返還不動產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賴恭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41號

原告
寶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賜郎
訴訟代理人
方志偉律師
複代理人
陳泓鋼
被告
司徒勝強
訴訟代理人
陳鎮律師
複代理人
李淑娟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富雄律師
被告
麗華視聽歌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司徒勝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動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四項「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麗華視聽歌唱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因原判決之事實及理由欄內「肆、本院之判斷」第七項已特別說明訴訟費由被告麗華視聽歌唱有限公司負擔之理由,其主文第四項未特定被告,為明顯漏載,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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