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4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41號
- 原告
- 寶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賜郎
- 訴訟代理人
- 方志偉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泓鋼
- 被告
- 司徒勝強
- 訴訟代理人
- 陳鎮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淑娟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富雄律師
- 被告
- 麗華視聽歌唱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司徒勝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動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四項「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麗華視聽歌唱有限公司負擔。」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因原判決之事實及理由欄內「肆、本院之判斷」第七項已特別說明訴訟費由被告麗華視聽歌唱有限公司負擔之理由,其主文第四項未特定被告,為明顯漏載,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