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4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4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寶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賜郎
- 被上訴人
- 被告
- 麗華視聽歌唱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司徒勝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返還所有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下
同)105 年6 月23日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541 號第一審判決不
服而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範圍為第一審判決主文第二項部分,即上
訴人於第一審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以每月新臺幣(下同)
9 萬元計算,本院第一審判決則認以每月1 萬8000元計算為適當
。又上訴人係請求就第一審判決主文第二項部分全部廢棄,則上
訴人請求之不當得利,自103 年7 月17日起迄至第一審判決宣判
日前,累計金額為2,160,000 元(90,000元×24個月),此為其
上訴可得之利益,是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160,000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33,5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