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4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4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麗華視聽歌唱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司徒勝強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寶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賜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返還所有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6 月23日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541 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
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42,6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10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