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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43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張清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43號

原告
旺泰福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巨寶包裝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胡志宏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浩適律師
複代理人
王瑞甫律師
複代理人
吳芳儀律師
複代理人
林彥君
被告
山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勝志
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律師
複代理人
翁楷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11月19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查本件被告提出原告共同法定代理人胡志宏與訴外人韓國輝之錄音譯文,主張胡志宏有阻撓被告與朋和公司間之進行業務之情形,為原告所否認。兩造就此雖未主張調查證據,惟基此本院認有依民事訴訟法第367 條之1 訊問當事人即原告共同法定代理人胡志宏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7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依本裁定併通知胡志宏到場,由本院依職權訊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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