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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3 日
  • 法官
    劉奐忱
  • 法定代理人
    張承浤

  • 當事人
    兆和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27號 上 訴 人 兆和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承浤(原名張錦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0年8月6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上訴聲明所載,本件本訴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48萬1,3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萬1,268元 ;反訴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12萬3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2,53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萬3,798元(計算式:341,268 元+92,530 元=433,7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奐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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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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