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8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81號
- 原告
- 台灣集成電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淡生
- 原告
- 溪泉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連慶
- 被告
- 黃秀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前對被告起訴請求返還借款,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4 日以104 年度補字第1901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 年11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附卷可查,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