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9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98號
- 原告
- 瑋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文凱
- 被告
- 華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仁澤
陳嬌香
林紅綢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12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