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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30 日
  • 法官
    何世全

  • 當事人
    長億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1號聲 請 人 長億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焌彥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1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陳青瑜 ┌──────────────────────────────────────────────┐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8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長億環保工程有限公│台灣銀行大雅分行 │103年2月4日 │54,400元 │AV0205322 │ │ │ │司張焌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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