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9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91號
- 聲請人
- 馮玲純(即被繼承人馮李蘭英之繼承人)
- 聲請人
- 馮維新(即被繼承人馮李蘭英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馮李蘭英於公示催告期間即104年1月19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馮玲純、馮維新2人,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
二、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182號公示催告。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4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股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391號│├──┬───────────────┬──────────────┬────┬───┬────┬───┤│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0001│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52230-7 │ │1 │360 │ │├──┼───────────────┼──────────────┼────┼───┼────┼───┤│0002│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54712-2 │ │1 │82 │ │├──┼───────────────┼──────────────┼────┼───┼────┼───┤│0003│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X-56776-0 │ │1 │61 │ │├──┼───────────────┼──────────────┼────┼───┼────┼───┤│0004│豐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4-NX-34207-8 │ │1 │5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