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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3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黃裕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31號

聲請人
天星料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負 責 人 吳萬壽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5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531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台中精密鋼模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忠│104年2月5日 │7,350元 │AC1360553 │ ││ │限公司黃煥棋 │明分行 │ │ │ │ │├──┼─────────┼─────────┼──────┼──────┼──────┼──┤│002 │中樺機械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南台中│104年3月31日│769,823元 │JH0015563 │ ││ │司劉資豐 │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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