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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81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楊忠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816號

聲請人
元嘉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三奇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9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816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三和塑膠工業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大甲分│104年3月31日│8,739元 │FB0724904 │ ││ │限公司鄭聰敏 │行 │ │ │ │ │├──┼─────────┼─────────┼──────┼──────┼──────┼──┤│002 │凱姿科技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台中分│104年4月24日│28,870元 │GB3014444 │ ││ │司柯孫儒 │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華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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