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852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852號
- 聲 請 人
- 游洪春美即安碩企業社
-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10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852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金和利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104年1月31日│106,090元 │WA6219318 │ ││ │陳孟平 │里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