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85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853號
- 聲請人
- 惠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定滄
- 代理人
- 林坤賢律師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9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853號│├──┬─────────┬───────────┬───────────┬────────┬────────┬──┤│編號│ 發 票 人 │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廖佳意 │104年4月28日 │104年5月15日 │1,750,000元 │TH040337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