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54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事聲字第20號

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楊熾光郭妙俐王姿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事聲字第20號

聲請人
即異議人
楊美珍
相對人
三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87年度促字第54978號支付命令事件,聲請撤銷本院書記官所核發之確定證明書,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之前身即保證責任台中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前對債務人蕭瑞海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鈞院87年度促字第54978號受理在案,而上開支付命令送達於債務人蕭瑞海之戶籍地即台中市○○區○○路0段000○0號。然查,債務人蕭瑞海當時並未實際居住於上址。上開支付命令顯未合法送達,自不生確定之效力。

㈡聲請人原為債務人蕭瑞海之配偶,因蕭瑞海與陳美香通姦,經法院判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新台幣(下同)50萬元確定,故聲請人亦為蕭瑞海之債權人。茲因債務人蕭瑞海怠於行使其權利,不向法院聲請撤銷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聲請人為保全債權,爰依民法第242條之規定,代位蕭瑞海聲請撤銷上開支付命令之確定證明書等語。

二、按訴訟程序中之行為,僅訴訟當事人或訴訟法規定之關係人始得為之,是在訴訟程序上唯有債務人始得進行之行為,尚非他債權人所得代位行使。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即進入訴訟程序。且民法第242條規定之債權人代位權,係債權人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債務人之權利。若他債權人得代位債務人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異議人為該他債權人,被告反為債務人。故由他債權人以自己之名義代行被告之訴訟行為,並不妥當,最高法院99年度第6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異議人乃系爭支付命令債務人蕭瑞海之債權人,主張系爭支付命令未合法送達,而代位蕭瑞海聲請撤銷系爭支付命令之確定證明書,揆諸上開說明,苟支付命令之異議得由債務人之其他債權人代位行使,該代位行使異議權之債權人不因此而成為該訴訟程序之當事人,該訴訟程序仍應以債務人本人為當事人,該債權人即無從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債務人之權利,此與行使代位權之規定顯然不合,債權人並不能因此項異議而達成其保全債權之目的甚明。準此,債權人既無從以自己名義代位行使支付命令之異議權,更不得代位行使確定證明書之撤銷權。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代位請求撤銷上開支付命令之確定證明書,洵屬無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王姿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余怜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事聲字第20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