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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事聲字第28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楊忠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事聲字第28號

抗告人
異議人
李吉隆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志誠鑄造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事聲字第28號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5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忠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華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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