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事聲字第2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事聲字第28號
- 抗告人
- 即
- 異議人
- 李吉隆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志誠鑄造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事聲字第28號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5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事聲字第28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志誠鑄造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事聲字第28號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5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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