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事聲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18 日
- 法官楊忠城
- 當事人即、李吉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事聲字第28號 抗告人 即 異 議 人 李吉隆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志誠鑄造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事聲 字第28號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 5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 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華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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