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勞簡上字第1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簡上字第13號
- 聲請人
- 即上訴人
- 豐原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伯洋
- 訴訟代理人
- 羅乙棋
- 訴訟代理人
- 羅豐胤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宥任
- 訴訟代理人
- 蘇靜怡律師
- 複代理人
- 魏宏哲律師
- 相對人
- 即被上訴人
- 紀振義
盧燈讚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薪資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5 年7月22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一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兩造間就節金,自民國102 年10月起每月為新臺幣(下同)5,900 元一節;惟稽以本院豐原簡易庭103年豐勞簡字第8 號及本院104 年度勞簡上字第13號卷證資料,兩造確實於原審104 年2 月10日言詞辯論當庭合意,上訴人每月支付節金金額為6,000 元,並以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自103 年9 月1 日起,應各給付被上訴人每月6,000 元是否有理由作為本件爭點事項之一(見原審卷第128 頁正、反面),上開事證及爭點,亦均經原審及本院審認調查,是本判決就此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