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09 日
- 法官楊珮瑛
- 當事人簡茂苑、林再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0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簡茂苑 參 加 人 林再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岳暘傢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4 年度勞訴字第105 號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92,508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1,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許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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