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0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0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簡茂苑
- 參加人
- 林再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岳暘傢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05 號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92,508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1,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